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2629号
原告:***,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友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398号第5栋综合楼众创空间0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友庭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