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5380号
申请人: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哲铁东路都市产业园天雅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中,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鸿诚世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前进村武汉恒大御景湾K7地块第1幢16层6号。
法定代表人:邱火咏。
被申请人:中交随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2号院2号楼-1至8层101内607。
法定代表人:卢静。
原告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鸿诚世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随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鸿诚世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172320.67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鸿诚世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72320.6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中租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立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景洋
书 记 员 魏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