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6民初4804号
原告:***,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武汉市鸿诚世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前进村武汉恒大御景湾K7地块第1幢1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0824715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鸿诚世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