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10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龟北路1号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5民初1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2.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并非终局裁决,武劳人仲裁字[2023]74号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该裁决也不符合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法律已对终局裁决的各项诉请范围作出明确限制,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第一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劳动报酬系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是劳动者创造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违法责任,不属于劳动报酬。另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第十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而双倍工资差额不在上述之列,依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得随意进行扩大解释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2.依法判令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武劳人仲裁字[2023]74号《仲裁裁决书》经审查为终局裁决,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一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案涉仲裁裁决书中并未载明本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审查本案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第六项、第七项:“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的规定,因案涉仲裁裁决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上述金额均未超过武汉市汉阳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案涉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故武汉中合众建筑科学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 青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胡 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