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9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市。
被申请人: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水一村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QJCG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23)鄂0881民初19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383元(期限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38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