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92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市。
被告: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水一村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QJCG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计793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7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