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192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市。
被申请人: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邓南街水一村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QJCG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383元,***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30********)的2.5万元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飞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383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3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