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4刑初195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4MA4KLMQ37M,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五层街9附6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徐斌,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绰号“云梦”),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1998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00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6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被抓获,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均,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武汉长河九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武汉合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大,男,1976年6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武汉众横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抓获。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小,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3********,汉族,高中文化,系武汉博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许庙村宋家岗,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立方城6栋1006室。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甲,男,1982年8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武汉元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公刑诉[2019]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李文均、刘大、刘小、程某某、刘甲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章敏,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祖信,被告人李文均、刘大、刘小、程某某、刘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成立,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五层街9附6号,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等,被告人***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1.2018年6月,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委托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蔡甸区工农路、文正街等道路维修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拦标价为人民币1985.130923万元。被告人***得知消息后,为获取该工程项目,遂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文均,让其帮忙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串标。随后又授意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文均对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围标串标活动。
被告人李文均联系十余家公司参与武汉建设信息网网上登记报名,此后经过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资格预审后,被告人李文均占股份的武汉长河九天建设发展公司、被告人刘大的武汉众横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刘小的武汉博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入围。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文均商量挑选出三家方便用印盖章并制作标书的长河九天、众横天科、博源世纪的公司来“陪标”。被告人刘某某将9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李文均以交纳投标保证金。被告人李文均、刘大、刘小各使用3万元予以交纳,并且将各自公司的相关投标资料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安排方某(另案处理)对上述四家公司的标书进行统一制作,且告知其需要达到以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目的。2018年7月12日9时许,该工程举行开标会,经评委综合评定,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75.060610万元中标。
2.2017年6月底,湖北名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委托,对“蔡甸区树藩大街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拦标价为人民币340.810461万元。被告人***得知消息后,为获取该工程项目,一方面借用武汉誉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另一方面安排其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某对该工程进行围标串标。被告人刘某某遂联系被告人李文均,让其帮忙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串标。
被告人程某某、刘甲接受被告人李文均的围标邀约后,分别以武汉鹏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元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网上登记报名。通过资格预审后,被告人程某某、刘甲又按被告人李文均要求提供其公司相关资料,以统一制作标书,达到武汉誉恒建筑有限公司中标的目的。标书制好后,被告人程某某、刘甲分别在以其公司名义制作的标书上盖章、封标。
2018年7月31日,经评委综合评定,武汉誉恒建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38.618728万元中标。
被告人***于2018年11月29日在孝昌县花园镇中心广场小区6单元302室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在蔡甸区天下峰景小区7栋2单元1804室被抓获。被告人刘大于2018年12月3日在江汉区福星城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抓获。被告人李文均、被告人刘小于2018年12月5日自动投案。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刘甲于2019年1月21日自动投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刘某某、李文均、刘大、刘小、程某某、刘甲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刘某某、李文均、刘大、刘小、程某某、刘甲均当庭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
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中标的工程金额不大,未损害招标单位的利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其受公司安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成立,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五层街9附6号,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等,被告人***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1.2018年6月,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委托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蔡甸区工农路、文正街等道路维修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拦标价为人民币1985.130923万元。被告人***得知消息后,为获取该工程项目,遂安排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文均,让其帮忙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串标。随后又授意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李文均对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围标串标活动。
被告人李文均联系十余家公司参与武汉建设信息网网上登记报名,此后经过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资格预审后,被告人李文均占股份的武汉长河九天建设发展公司、被告人刘大的武汉众横天科建设有限公司、刘小的武汉博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入围。被告人刘某某与李文均商量挑选出三家方便用印盖章并制作标书的长河九天、众横天科、博源世纪的公司来“陪标”。被告人刘某某将9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李文均以交纳投标保证金。被告人李文均、刘大、刘小各使用3万元予以交纳,并且将各自公司的相关投标资料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安排方某(另案处理)对上述四家公司的标书进行统一制作,且告知其需要达到以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目的。2018年7月12日9时许,该工程举行开标会,经评委综合评定,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975.060610万元中标。
2.2017年6月底,湖北名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委托,对“蔡甸区树藩大街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拦标价为人民币340.810461万元。被告人***得知消息后,为获取该工程项目,一方面借用武汉誉恒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另一方面安排其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某对该工程进行围标串标。被告人刘某某遂联系被告人李文均,让其帮忙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串标。
被告人程某某、刘甲接受被告人李文均的围标邀约后,分别以武汉鹏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元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网上登记报名。通过资格预审后,被告人程某某、刘甲又按被告人李文均要求提供其公司相关资料,以统一制作标书,达到武汉誉恒建筑有限公司中标的目的。标书制好后,被告人程某某、刘甲分别在以其公司名义制作的标书上盖章、封标。
2018年7月31日,经评委综合评定,武汉誉恒建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38.618728万元中标。
被告人***于2018年11月29日在孝昌县花园镇中心广场小区6单元302室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在蔡甸区天下峰景小区7栋2单元1804室被抓获。被告人刘大于2018年12月3日在江汉区福星城小区地下停车场被抓获。被告人李文均、被告人刘小于2018年12月5日自动投案。被告人程某某、被告人刘甲于2019年1月21日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章敏,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祖信,被告人李文均、刘大、刘小、程某某、刘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李文均、刘大、刘小、程某某、刘甲的户籍信息、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长河九天建设发展公司、武汉众横天科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博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鹏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合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元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咨询报告、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蔡甸区工农路、文正街等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相关招投标资料、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设计、投标函等相关资料、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2018年6月蔡甸区工农路、文正街等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相关汇款凭证、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从冯某处调取的“武汉市蔡甸区树藩大街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公告信息、通用凭证、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账支票、领款单、田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蔡甸区树藩大街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招标资料汇编,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报告建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申请表、招标代理合同、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施工招标文件、投标函、中标通知书、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1998)蔡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武刑执减字第2729号、(2002)武刑执减字第2933号、(2005)武刑二减字第1127号、(2006)武刑执字第5953号、(2008)武刑执字第3168号刑事裁定书、湖北省汉阳监狱罪犯资料档案,证人吴某、袁某、徐斌、张某1、郑某、余某、齐某、付某、冯某、艾某、李某、黄某1、黄某2、曾某的证言和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员邹某、张某2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接工程,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李文均、刘大、刘小、程某某、刘甲积极参与串通投标,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李文均、刘大、刘小、程某某、刘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刘大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均、刘小、程某某、刘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因本案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文均、刘大、刘小、程某某、刘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文均、刘大、刘小、程某某、刘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并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
四、被告人李文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刘大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刘小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程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刘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追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因武汉豪杰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蔡甸区工农路、文正街等道路维修改造工程”、“蔡甸区树藩大街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念慈
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姚春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徐春想
书 记 员 唐雄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