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56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保全人:**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沙河镇朝阳社区二期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市。
被保全人:**,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保全人: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SAGE技术研究中心2栋4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行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29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9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95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