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295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东沙河街道朝阳社区二期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MA3QYC0G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1年0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市。 被告:**,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告: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路26号SAGE技术研发中心2栋4层02室(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00MA4KT7QL77,组织机构代码为MA4KT7QL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平行北路48号(城郊开发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7242949135,组织机构代码为7242949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市巴人建筑工程分包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四方诚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金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9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