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创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博创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被告:湖北博创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街949号6层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东城社区南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博创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