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95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被告:湖北博创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街949号6层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东城社区南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博创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志建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