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5061号
原告:湖北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东城舜井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匠伟之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匠伟之作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一冶徐州项目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
负责人:***,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匠伟之作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匠伟之作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一冶徐州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路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