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221号之一
原告: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上乐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一楼。
法定代表人:甄娜娜,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绍涛、张明位,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小潭村(新长南线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红涛,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杰,男,汉族,1998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计28650元,由原告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