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221号
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上乐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一楼。
法定代表人:甄娜娜,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绍涛、张明位,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小潭村(新长南线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红涛,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杰,男,汉族,1998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房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于6500000元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植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