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佛山华清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6970号
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上乐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74074632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华清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十二楼12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50749XD。
法定代表人:曾芳。
被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50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华清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华清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68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华清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68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