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

新乡市卫滨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保6号
申请人:新乡市卫滨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李村路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3MA40JX2C9B
经营者:范泽领
被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上乐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1740746326T
法定代表人:甄娜娜
被申请人: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2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8664061D
法定代表人:夏平刚
被申请人:李康,男,汉族,1987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申请人:李安伟,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申请人:艾江涛,男,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卫滨区顺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康、**、李安伟、艾江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1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新乡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康、**、李安伟、艾江涛名下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史平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