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亿丰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方嘉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702民初387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卫辉市。 法定代表人: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甲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