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锦鸿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3民初2002号
原告: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城东办事处马岗村(中环路)。
法定代表人:谭正生,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锦鸿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光山县城海营街光州路。
法定代表人:陆永勇,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锦鸿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对方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