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5008号
原告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5749623640
法定代表人谭正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万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恩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