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1360号 申请人: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1-127室。 法定代表人:高会天,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