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13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4号楼1-127室。 法定代表人:高会天,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413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在本院达成调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万健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 晔 书 记 员 黄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