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499号
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浪,男。
被告:上海硕泰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赖泰山。
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硕泰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聂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