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2执1112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跃,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赖泰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暂无被执行人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网上追查。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沪011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