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硕泰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501号
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硕泰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赖泰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硕泰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硕泰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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