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312号之一
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浪,男。
被告: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赖泰山。
原告扬州天辉实验室装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上海硕泰五金橡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邢美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邵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