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峰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416#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01787640(1-1)。
法定代表人:吴延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丰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左大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0802196P。
法定代表人:胡爱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蚌埠市峰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丰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子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