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执38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02民初6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1)、被执行人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64.89元已经扣划并交付申请执行人,银行账内存有零星存款,金额较小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4)、被执行人名下并未有证券、股票;(5)、被执行人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
三、已向被执行人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告知申请人关于公告悬赏及现场调查事项,申请人不要求采取公告悬赏措施及现场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建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