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8民初5759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7678423503.
法定代表人:宋善旺。
被申请人: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开州路交叉口文化艺术中心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91854648.
法定代表人:刘汉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年8月16日依据原告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裁定将被申请人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工业路与铁邱路西南角的房屋(房产证号:濮房权证濮县字第××)予以查封,查封金额37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12月10日,被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赵登光自愿提供反担保为由提出申请,要求将第三人赵登光名下的濮阳县龙溪地42号楼2单元1103号、1201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解除对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工业路与铁邱路西南角的房屋(房产证号:濮房权证濮县字第××)的查封。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同意把原查封标的物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工业路与铁邱路西南角的房屋(房产证号:濮房权证濮县字第××)变更为赵登光名下的濮阳县龙溪地42号楼2单元1103号、1201号两套房屋。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现将赵登光名下的濮阳县龙溪地42号楼2单元1103号、1201号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37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买卖、过户、办理产权转移、设定财产担保等,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忠伟
审 判 员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赵健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