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4317号
原告: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开州路交叉口文化艺术中心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918546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国恩,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好明,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国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二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提交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通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又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