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与***、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592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浮玉莹,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奇,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开州路交叉口文化艺术中心后院。
法定代表人:刘汉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林,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云,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2020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天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吕 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