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460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对上诉人谢石新、长沙长和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柱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民终4608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1)湘01民终460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九页十三行“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1128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补正为“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0)湘0124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常晓华
审判员 高 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 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