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久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常山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浙江久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2民初1155号
原告:浙江常山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虞立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久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大桥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浙江常山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久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常山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常山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常山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樊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