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长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6603号之一 原告: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开区蓝思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长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1段12号。 法定代表人:文向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重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英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凡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