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26民初15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鼎泽凯(喀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新疆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越城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恢,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叶城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解放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出纳,现住新疆地区叶城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建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3.1元,减半收取计272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