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英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21民初6452号
原告:安徽英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UFDD4M(1-1),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南街道新村社区万嘉滨湖1号楼沿街门面38号。
法定代表人:葛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琦,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100317281XN,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鲖城镇。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英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宽、杨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英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3855.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3855.41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1日,原告依法中标位于临泉县鲖城镇的被告五大专项行动广告牌工程(编号Y20180449)项目,中标成交价为人民币158358.04元,同年9月4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付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2018年10月份经验收合格,并报临泉县审计局审计。经依法审计(2018年12月25日),原告完成的工程价款为153855.41元,审减4502.63元,双方对此均认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说明,原告施工的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2月份审计结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该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辩称:经向被告核实欠款数额无异议,因被告资金紧张才拖欠了工程款,并非被告不愿支付工程款。双方签订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1日,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临泉县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通知原告安徽英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泉县鲖城镇五大专项行动广告牌工程采购活动中被确定为施工企业。2018年9月4日原告安徽英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工期为2018年9月4日至9月13日;签约合同价为158358.0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2018年10月份经验收合格,2018年12月份经过临泉县审计局审计原告完成的工程价款为153855.41元,审减4502.63元,双方对此均认可。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工程款。
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了对被告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追偿。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取得涉案政府建设工程,其与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原告施工项目验收合格,经过审计机关审计确定了工程价款,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没有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当庭放弃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英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3855.41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9元,由被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文凤
附: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