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三江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5749号
原告:衢州三江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46X9E,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西区九华北大道333号611室。
法定代表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南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355373789K,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兴丰路5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三江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衢州三江口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余建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章文
书记员严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