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459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满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告:江山市鸿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329843230D,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叶亭猛,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钟贵法,男,1959年7月9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鸿源建设有限公司、***、钟贵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 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轶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