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岭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贵格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岭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2177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合肥贵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

塘镇工业园食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907466X4。

法定代表人:盛磊,总经理。

被告:安徽岭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八斗镇八斗

社区八斗居三组西大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GKEU8T。

法定代表人:鲁传勇,总经理。

被告:胡正国,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与被告合肥贵格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岭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正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52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焦文娟

书记员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