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

3312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3312号
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锦绣嘉园**-1-31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大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建设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