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江苏万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