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丰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宏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3299号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斌,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洋,男,1997年3月31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义县。

被告:沈阳宏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江,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珅,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宏天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宋 哲

人民陪审员 吴亚楠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