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3执恢27号
四川省绿色空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依据南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南仲案字第2号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的四川省绿色空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绿色空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完全履行,四川省绿色空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南充军帆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00元。至此,南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南仲案字第2号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