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昱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喀什第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01民初159号 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1MA778C4R9T,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区西侧阿瓦提大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喀什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00MA7MP8A1XY,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道创业二路235号机电科技产业园C5栋四层404-4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10000220573767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旺座曲江第一幢1**9层109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喀什昱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128MA778GM97M,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经开区机电产业园C5栋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喀什第一分公司、陕西黄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喀什昱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27.22元,减半收取计13713.61元,由喀什百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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