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57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4栋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8540476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阎烔明,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保靖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商务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07499514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阎烔明、**、保靖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3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阎烔明、**、保靖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部分案款后,申请执行人以本案需要长期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4民初3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