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

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08号 申请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4栋5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完如,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蔡彬。 申请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08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08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胜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