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祥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金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3民初3259号
原告:福建祥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9813468X0,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台江路60号90幢。
法定代表人:刘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男。
被告:福建金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7TXJ9G,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槐南镇上罗溪村翁林后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罗兴朝。
原告福建祥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祥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祥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福建金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祥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祥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峰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亚运
书 记 员 施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