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民初175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原告:***兰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世镇釜江大道东段369号附D-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3R7QY00。
法定代表人:唐兰,职务不详。
原告:西藏凌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德庆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MA6T4QRU4E。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告:晋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弘鼎国际小区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4228038XE。
法定代表人:赖俊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桑**商贸有限公司、西藏凌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晋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2022年1月20日,原告西藏凌众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藏凌众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白 淋 绯
审判员 刚 祖
审判员 边巴普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次 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