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4758号
原告:**,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国际小区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4228038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巴中市恩阳区匠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滨河***园B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MA62HPF49U。
法定代表人:蹇来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匠人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