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11民初1345号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4228038XE,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国际小区2#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30864,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化巴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62314751Q,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新区云台街(市经贸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巴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