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巴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11民初1345号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4228038XE,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国际小区2#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30864,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化巴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62314751Q,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新区云台街(市经贸委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巴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