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5财保91号
申请人武汉诚坤江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易凯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易凯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5,4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单号为6211401046020200000208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诚坤江城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易凯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易凯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下5,4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海江
书记员 涂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