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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217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2488号海峡旅游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颜建法。
被告:***,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邓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喻言